在控股經營的情況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分別編製自身的會計報表,分別反映企業個別獨立營運的情況,這些個別的財務報表並不能夠有效地提供反映整體企業的財務資訊。因此,若欲瞭解整體企業的經營狀況,就需要將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財務資訊綜合起來編製合併報表,以滿足財務資訊使用者「決策」的需要。
控股公司的發展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例如控股公司基於避稅考量,利用對子公司的控制和從屬關係,運用內部移轉價格等手段來轉移利潤,例如為轉移虧損,低價購買集團內公司的原料,再以高價對集團內的其他公司銷售。故編製「合併報表」,可以將企業集團「內部交易」所產生的收入及利潤予以「沖銷」,使財務報表忠實反映企業集團客觀公正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運動之情況,有利於防止和避免人為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
依公司法第369-2條: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另依證券交易作業辦法:當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或實質控制能力時,亦即對被投資公司的「營運、財務和人事」具有重大影響力或實質控制能力時,不論持股比率,一定要編製合併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