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勞基法為保障勞工的工作權,於第12條中規定雇主單方終止契約的懲戒性解僱事由,特採嚴格的法定原則,即雇主僅能以法律正面列舉的事由解僱勞工,不容雇主任意創設其他任何的事由解僱勞工。然不可否認,企業的特性百百種不一而足,企業若以該條第4款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為由,解僱勞工,是否等於創設法律之外的事由?是否違反法定原則?其界限為何?應該受到那些限制?是否有法源依據?如何訂定?判斷標準?個案適用時須通過那些檢驗?
例如正值疫情嚴重之際,員工不配合戴口罩;石化產業於禁止抽菸的場所抽菸及課綱中的12個訴訟案例之情形是否可規定,已構成前述「情節重大」而得以解僱?而該次處分是否達到情節重大,依實務見解需考慮那些?想知道更多的符合情節重大的規定及衡量標準嗎?
又如前述企業自訂之「情節重大」條款,是否須以雇主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是否須以判決有罪確定為必要條件?是否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若不解僱是否已危及到雇主的經營權及同仁的性命安全?若不解僱是否仍能維持雇主對事業之控制權及企業秩序?本課程讓企業得以了解解僱之衡量標準,進一步制定符合自己企業特性的情節重大懲戒規定,並能在訴訟中預見勝敗之機率。
終止權是形成權之一,係雇主單方面終止權的行使,一般多稱為解僱。此種權利行使後對勞工之影響至鉅,勞動法上自有加以限制之必要。另一方面,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下,若強令雇主繼續僱用多餘勞工,最後勢必將此不利益終局的透過市場機能轉嫁給社會大眾負擔。以故,透過解僱法的規範,在不同利益間如何取得一個適當平衡?本課程注重解僱法之終止事由、企業自訂之解僱規範及契約,探討司法審查之標準及判斷之原則。除針對前開勞動契約終止之爭端作說明外,將以法院實務判決舉例說明,以釐清勞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進而杜絕爭議之發生。
壹.解僱制度之比較
一、勞動契約終止制度所涉及的利益衝突
二、懲戒性解僱概念與其他制度之區別
貳.雇主法定懲戒解僱事由之行使與重要爭點
一、勞基法第12條懲戒性解僱法定事由及判斷標準
二、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是否必以雇主受有實際損害為要件?是否須以勞工犯刑法而被判決確定為要件?
三、雇主終止契約之表明是否為其終止之效力要件?
四、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知悉之情形」之認定?
五、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三十日內為之」,如何為?雇主如何行使終止權?
六、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除斥期與解僱禁止期間之競合?
參.企業懲戒解僱之制定與司法審查
一、企業懲戒之法律依據
二、勞基法對企業懲戒制度的規制
三、企業懲戒制度之審查標準
1.上位規範先占原則
2.勞動契約保留原則
3.明文化原則與明確性原則
四、企業懲戒處分之審查標準
1.具體事由之審查
2.實質正當性的審查
3.比例原則的審查
4.程序保障的審查
五、情節重大的判斷
肆.訴訟案例研究
一、中研院解僱員工案例敗訴檢討?
二、台灣高鐵員工未經授權進入駕駛艙解僱確定?
三、台灣高鐵案員工未經授權進入駕駛艙解僱逆轉勝關鍵?
四、美商聯邦快遞員工相互代打卡被解僱?
五、貨運業司機於十字路口前未減速被解僱?
六、客運業司機事故索賠後未據實報繳被解僱?
七、未確實複核驗收就予付款造成嚴重損失被解僱?
八、空軍司令部聘僱人員私自將軍用料件㩗出藏放於家中被解僱?
九、知名資訊公司員工將標示有機密之檔案傳給第三人被解僱?
十、保險公司人壽經理違反懲處辦法被解僱?
十一、美商公司快遞員工多次違反公司規定達情節重大被解僱?
十二、群X光電副理打假卡遭解僱?
十三、火鍋店店長故意煮「蟑螂飯」還拍照 被炒魷魚?
伍.違法解僱之救濟
一、訴訟種類: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
二、勞工於違法解僱期間之收入扣減?
三、勞工提起解僱無效之訴有無起訴期間之限制?
四、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五、二審法院裁准的要件?
六、勞工服勞務與不服勞務之差別?
陸.Q&A
◆授予證明:講座期滿,缺席未達1/3者由本院頒發「企業懲戒制度的建立、執行與訴訟案例研究-預防避免勞資糾紛」結業證明。
現任:現職及重要經歷:
和諧律師事務所法務長/和諧國際管理顧問公司經理/東海大學、文化大學講師/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師資/雙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中船民營化勞動法顧問/台北捷運公司工會顧問/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指導員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講師/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發展基金會講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講師/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法規諮詢顧問/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講師
師資簡介: 東海大學、文化大學講師/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師資/雙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中船民營化勞動法顧問/台北捷運公司工會顧問/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指導員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業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講師/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發展基金會講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講師/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法規諮詢顧問/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中心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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